流星小说网 > 其他小说 > 论自由 > 第十章 论如何证明功利原则
    在这一章节里,穆勒试图证明幸福是唯一值得向往的东西以及幸福是道德的唯一标准。他先阐述了幸福是怎样成为唯一值得向往的东西,然后又证明德性和意志都是人们向往的东西,但是跟对幸福的向往绝非矛盾,而是一致的,从而证明幸福是道德的唯一标准。正如他所说,功利主义不仅主张德性值得向往,而且还主张应该公正无私地追求德性。每一种幸福的因素都值得向往,都可以为了它们自身而追求它们;它们除了是手段之外,也是目的的一部分。

    穆勒说,在功利主义学说看来,德性在原始和自然的意义上并不就是目的的一部分,但是它能够成为这样的一部分;在那些公正无私地热爱德行的人眼中,德性已经变成了目的的一部分,他们追求德性,珍惜德性,不是把它看作实现幸福的手段,而看作是他们自己幸福的一部分。因此,幸福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整体;这些都是它的组成部分。功利主义标准认可这些要素是实现幸福的部分,如果不存在有助于满足我们原始欲望的东西,生命将是一件贫乏的事情,很少有幸福的

    资源。

    前面我已经说过,任何问题的最终答案不能靠证明其词条的日常意义来解决。任何的原理以及我们知识与行为的第一前提,都是无法通过推断得到证明的。可事实上,原理又能作为事实而存在,我们可以直接诉诸判断事实的官能即我们的感觉和内在的意识。那么,在实践目的的问题上,我们是否也能诉诸这些官能呢?或者,我们能通过其他的什么功能来理解这个问题呢?

    目的的问题,其本质就在于要去追寻什么的问题,在功利主义学说中,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幸福,而且幸福是唯一值得欲求的目的。对于其他可以值得追求的事物并不是以其为目的而是将它作为达到幸福的方式。如果想让人们同意这个理论,功利主义学说还应该在哪些方面予以充分的解释呢?又或者功利主义学说还须要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呢?

    能够证明一个事物真实存在的唯一方法,就是让人能够真正地看到它,能够证明一种声音真实存在的唯一方法,就是让人能够听到它,诸如此类,所有寻求证明的方式都是这样。我们要想证明功利主义学说中为什么幸福是唯一具有欲求价值的唯一的方式,就是证明人们都切实地去需求它。如果功利主义学说所提出的以幸福为目的只是一种空想,不能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公众的认同,那么这种目的就没有任何可能不被作为梦想而作为目的被人接受。只有让每个人都能够确信,自己在一个适度的范围

    内能够去以幸福为目的进行欲求,才有可能让人理解并接受公众的幸福同样值得欲求。然而这却是一个事实,所以我们有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幸福是一种美好:即每个人的幸福对其自身来说都是一种美好,深层次上的公众幸福就是对整体中的所有个体而言的美好。幸福有资格成为行为的目的之一,同样有资格成为道德标准之一。

    但是上面的理由,只能证明幸福是道德标准中的一点,并不能证明幸福是唯一的道德标准,要想证明幸福在道德标准上的唯一性,遵循上面的准则,我们就必须证明除了对幸福的追求人们不会去欲求其他任何东西。事实上,在日常的词义范畴中,人们所追求的东西除了幸福之外还有很多,比如,人们追求良好的品德而厌恶邪恶,人们追求快乐的体验而排斥痛苦。虽然不是所有的人都在追求良好的品德,但这种追求的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所以,这样的事实就给了反对功利主义者一个根据,让他们觉得有理由推翻功利主义里幸福是唯一欲求目的的理论,因为他们可以如此推断:人类的行为除了追寻幸福,还存在着其他的目的,幸福并不是行为的唯一标准。

    可是,作为功利主义学说来讲,其本质并不是反对人们追求良好的品德,反而是认为应该积极地去追求良好的品德,因为在功利主义者看来,良好的品德本身就是值得无私欲求的。不管功利主义伦理学家如何看待良好品质产生的最初条件,也不管功利主义伦理学家是否真的如他们所相信的那样,认为美德的存在得益于良好的品德能够促进其他目的的达成,但是,只要他们认可了这种说法,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了良好品德的范畴,那么,所有能够实现最终目的的行为都必将是以良好的品德为前提的善。同时,良好的品德是发自于内心的善,而不是依附于任何外在的目的性的本质,也能为其所接受。

    功利主义伦理学家还认为,即便这种良好的品德,在某些个别的情况下,并不会产生其以往或者是人们所期望的值得追求的后果,但这不妨碍其作为美德被人们所追求,因为我们所追求的应该是美德本身而并非其后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拥有一种符合功利主义,并且有利于公众幸福的精神状态。这样的想法和功利主义所遵从的幸福原则并不冲突,因为在幸福原则里,幸福所包含的成分是多种多样的,而每种成分本身都是值得追求的,并不是以能增加幸福总量的方式而存在的。这才是其本质所在。所以说,功利主义的幸福原则,并不是将幸福和幸福所包含的成分割裂开来,也并不是说任何特定的快乐的获得或者不幸的避

    免,都只是为了服务于幸福而必须采取的手段,而是想表明其被需求不是因为这样才是能够达成幸福的手段,其真正的意义在于,其本身就是值得我们追求的。作为达成幸福的手段,它们本身也是目的的一部分。不难发现,依据这样的功利主义学说,由于在很多无私的追求者那里良好的品德成了目的之一,也就使其不仅是人们追求幸福的手段,而同样成为幸福的组成成分。这就让原本不是目的的美德,成为了最终的目的之一。

    想要更深层次地阐述这个道理,我们就必须牢记,良好的品德其实和其他很多原本只是手段的存在一样,不是作为目的被人们所接受的。只是由于它们与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彼此的关联,使它们本身也成了被人们追求的对象。并且是被强烈追求的对象。比如,我们对于财富的宠爱,如果作为财富的金钱本身没有购买商品的价值,那么,在被需求的程度上,它和其他发光的石头是没有差别的,而恰好就因为金钱能够使我们得到除了财富本身之外的很多东西,其才能由有利的手段成为欲求的目的。人们凭借金钱来寻求幸福,同时也将金钱财富作为欲求的目的,对拥有财富的欲求甚至强过于财富所能附加的其他各种欲望。这就证明了人们对金钱、对财富的追求并不是单纯地出于某种目的,金钱在这种追求中本身就是目的的一部分。以至于除去这个目的之外其他的欲望都有所消减。财富原本是实现幸福的手段之一,但也同时成为了人所追寻的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道理同样适用于更多的方面,比如权力和威望。这些更大的目标其本身都带有能让人感到快乐的特质,虽然这点和金钱有所不同,因为这种快乐是天生蕴含于这些目标之中而不是通过衍生而来的。可是不论怎样,权力和威望本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巨大诱惑力,使它们成为了我们追求其他目的的强有力的手段,正是由于这样的紧密联系,我们意识到必须努力地去追寻权力与威望,不是作为手段,而是作为目的的一部分,甚至于对某些人来讲是作为首要的欲求目的。这种状态下,曾经只存在于追求幸福目的过程中的手段凭借其内在本质被人们同样的欲求,人们将其作为幸福的一部分,认为只要拥有了这种手段,就能够获得幸福,反之则会感到很痛苦。就如同我们追求其他令我们身心健康或愉悦的手段一样,其本身就是在追寻幸福,手段包含于幸福的本质之内,是构成幸福的主要部分,幸福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由各个具体的方面组成的整体,这是符合功利主义的理论要求并值得嘉许的。也许这些具体的东西其本身并没有多么重要的价值,

    但就是因为它能够和我们对幸福的欲求密切联系,并能够成为我们追寻欲求的有利手段而使我们得到满足,那么这种存在客观上就成为了我们快乐的本源,甚至于与我们所追寻的最初的目的相比,其功用更加持久,涉及的人类生活空间更加巨大,更加具有实际的作用。如果没有了这种具体的来自于自然本性的作用,生活也就没有了快乐的本源,幸福更无从谈起。

    在功利主义理论中,美德就是以这样的一种善的面貌而存在的,人们并不是一开始就追寻美德,而且人们一开始也不存在追寻美德的动机,但是就因为美德其本质能够使人们更有利的得到快乐避免不幸,这种密切的关联使得人们意识到了美德作为一种善的存在。只有出现了这样的认知,人们才会像追寻其他善一样,对美德产生极大的欲求。良好的品质和权力财富还有着很大的不同,对于权力和财富的追求往往会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造成侵害,而对良好的品质的追求则完全不必担心这种情况会发生,良好品质的培养与追求不但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反而能在很大程度上为社会整体以及其他个体带来益处。所以说,功利主义所能接受的欲求目的的最低标准是看其对社会整体及其他成员所造成的有益影响是否能超过其对公众利益的侵害,基于这样的标准,像对美德这样的对公众有益无害的良好品质的培养,是功利主义所积极倡导的,并以此作为实现社会公众整体幸福的首要条件。

    从上面的说法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果,幸福才是人们追求的最终目的,不管其他任何我们所追寻的东西,其本质上要么是作为人们为达到追寻幸福的目的而选择的必要手段,要么根本就是以幸福的一部分来存在的。因为如果不是作为幸福的某一组成部分,其本质并没有人们追寻的价值所在。那些将美德本身作为追求目的的人,也许是因为美德让其感觉到快乐,也许是不能拥有美德就会感觉到不幸,甚或是两者兼具。这样不同的感受其实并没有太大的差别,所谓的快乐和不幸其实是密切相连的,如果会因为拥有某种良好品德而感觉到快乐,那同时就会为不能拥有更多的良好品质而感觉到痛苦。良好的品质如果不能使一个人感受到快乐或者痛苦,那么其本质上就没有了供人们追寻的价值了。人们对它的追求会重新回到对实现幸福的手段的追

    求上。

    综上,我们已经知道如何用功利主义原则来解答前面所提到的问题了。假设我们刚才所阐述的是正确的心理,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再执着于为追求幸福是否具有唯一性找出证据了,因为人出

    于内心的欲求想要得到的包括幸福本身以及能够作为幸福组成部分的手段。只要是对这两部分的追求就都属于对幸福的追求,毋庸置疑的幸福也必然是所有人类行为所追求的最终目的,那么是否能够达成这个最终目的就成为了衡定所有行为的标准,幸福是在道德体系之中的,那么检验幸福的标准也就是道德的标准,想知道真相是不是我们只需求能使自己感受到愉悦的东西而排斥使自己痛苦的东西,实践就成了检验的标准。因为这样的真相和所有问题一样,需要足够的事实来证明其正确。想要证明这个真相,必须充分地利用个人的有经验的自我意识和观察能力,并且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别人的关注来帮助,如果事情能够完全公正地得到上述方式的证明,那么就不难理解一件事物无论是因其使人快乐的本质被追求还是使人不幸的本质为人所排斥,本质上其实并不矛盾,其实就只是一件事物的两面而已,是两种密切相关的心理意志的取向。这就代表着,如果我们想要追寻一件事物,前提是因为事物的自身所产生的欲求,那么这种追寻就是对快乐的追寻。如果两者在同一事物上不能和谐存在,那在物理上和形而上学上都是不可能的。

    就我而言,这个理论已经明显到没有理由再被人们所质疑,就算被质疑,其理由也绝对不会是因为人的欲求目的在于快乐而非不幸这一点。他们的理由可能是认为,个人信念并不等同于欲望,思想德行都成熟高尚或者具有明确目的取向的人,不会在实现自身想法的同时去关注这种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影响,就算是自身也不会去考虑在追寻最终目的的过程中能够得到怎样的愉悦,同样不会去衡量目的最终达到的快乐与过程中所承受的痛苦到底孰轻孰重。即便是实现最终目的后发现与自己所期望的相去甚远,都不会停止其追寻的脚步。

    我是十分赞同这种说法的。信念是不同于欲望的主观性的存在,信念是建立在对欲望追求与感受的基础之上的主观能动性的存在,人们必然会发现它和欲望的不同,并加以区分。这就是说,为什么我们往往会处于惯性状态下因信念而去追寻而非因追寻才树立信念。这就是所谓的惯性能量的一个例证,它并不属于道德行为。在很多不重要的事情上,人们行为的起因只是某种想法或者目的,但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惯性。一种情况下,行为先于意识而存在,而另一种情况却相反,行为是在信念的范畴下有意识的存在,受限于上面所讲的惯性力量,更有甚者,还可能会和仔细思考后所做的选择相冲突,而这种惯性很多时候是无法对行为人产生良好影响的。那么这种情

    况下,并不是说惯性行为脱离了信念的范畴,而只是信念的一种实现方式,这同样适用于那些品德高尚、目的明确的人对其最终欲求的执着追求。这样的逻辑就能为我们揭示一个现实:信念是性格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从属关系上,信念服从于惯性。哪怕在惯性行为下,我们所追寻的并不是我们的信念中所想要追寻的。同样也可以看出,信念其实本身就来源于我们的欲望,无论是对愉悦的渴求,还是对不幸的厌恶,都能够产生某种信念。

    除却那些信念坚定、以善为先的人,我们须要寻求怎样的方式来加强对那些信念不牢固、容易动摇、不值得信任的个体的道德上的约束力呢?怎样才能够激发这些个体内在并不成熟的道德力量并使之发展壮大呢?设法将追寻良好的品德作为其欲望,并使其在追寻中明确对愉悦的爱和对不幸的恨。在其有了爱恨取舍的前提下,将行善与愉悦等同起来,将作恶同不幸等同起来,并且让其感受到行善必享有愉悦而作恶必遭受不幸,如果能够让行为人将这样的思想贯彻于行动之中,那么就能让其信念保持在积极向上的层面上,久而久之就能够让他脱离单纯的对快乐与否的欲求而成为一种稳定的约束力。

    信念源于我们的欲望,却被惯性所约束,但是出于惯性所衍生出的行为并不一定全是对的、好的。一旦能够培养行为人对于快乐或者不幸产生不同取向并且让其明确对良好品德的追寻的力量不被惯性所接受,那么这样的力量是不能成功并且一定是短暂的。正因为这样,我们才寄希望于良好的品德能够是超越简单快乐或不幸的独立存在,而要实现其独立性,无论是在思维还是行动上都必须依赖惯性力量的支持。一个人的情感与行为被认可是很重要的,尤其是自身能够确信自己的情感与行为。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坚持依靠惯性的力量来培养并促进人们行善除恶的独立性的原因所在,换句话说,这种独立性的存在在本质上并不是我们说的善行,只是我们寻求最终目的的一种手段,正如上面所论述的,只要是本质上能够让人得到愉悦的东西或者能够实现愉悦的手段,都应该算是善行。

    如果能够证明这样的理论的正确性,那同样的,功利主义理论就能够得到证明。事实究竟怎样,就需要善于思考的读者自己来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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