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星小说网 > 其他小说 > 论自由 > 第九章 论功利原则的最终约束力
    在这一章里,穆勒阐述道德义务并没有出自什么原则,而是通过教育,植根于人们性格之中,在日常生活之中培养起来的。穆勒所说的约束力有两种,一种来自外在,一种来自内在。外在约束力来自统治者,上帝或同伴,但并不与我们的道德义务直接关联,而来自于上帝的则有助于增进功利主义道德。内在约束力来自心灵的感觉,即良知。从心灵的义务感而言,穆勒认为有天生的和后天的之分,并且更相信义务感是来自后天自然形成的。他认为人们在后天的学习和教育中自然地形成人人平等的观念,从而顾及他人的幸福感和利益,最终认为大多数人的幸福感和社会与个体的和谐是自己达到功利主义的理想目标。

    任何设定的道德标准,都应有它对于人类行为的约束力或人们遵循它的义务与动机,否则它便是一个只存在于理论高塔中无法实现的傀儡。这也是人们最常关注和询问的问题,对于它的回答是道德哲学必要的任务和组成部分。这个问题似乎是用来质疑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的,但它却是一切道德标准和理论都要解答和面对的重要问题,功利主义也不例外。对于这个问题的质疑,当我们去要求一个不习惯于此种道德标准的人去遵循此种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接受此种道德时,便会产生出来。因为没有任何一种道德是天然就让人们觉得是必尽的义务的,除非它被教育和舆论不断地加强和神圣化,从而稳定下来成为人们生活习俗的一部分,它才会与义务融为一体。但当此种道德准则还未上升到习俗的义务性时,它在人们心目中便不具有神圣的光环,让他们毫无怀疑地相信便变得不可能。他们会觉得推论似乎更具有约束力,而作为上层建筑的原始根据却并不稳固和理所当然。他们会觉得自己不应该做烧杀抢掠、坑蒙拐骗的事情,这是理所当然,但去促进公众的幸福和为公众谋福利却成为无法相通的事情。为什么要选择公众的幸福而不去选择其他为了自己幸福的事情呢?

    如果功利主义哲学对于道德情感本性的理解是正确无误的,就需要回答上面问题的质疑;如果这些支撑道德品格的基础并不是道德原则本身,也不是那些既定的结论,那么就需要上述问题作答;如果我们的教育还没发挥到能使所有的人都拥有同样深刻而和谐的情感和感同身受的品格的话,那这种道德源泉就不会像大众对于犯罪罪恶感的恐惧一样,化作人们意识中和本性的一部分而无任何疑问。但是,只要道德原则还不是人们内心具有神圣性和敬仰性的东西,它就并非只是功利主义学说需要回答的问题,它同时也是存在于所有道德

    原则的分析与证明之中的。如果不进行解答,就将会使任何对于道德原则的分析,在应用于现实生活中时变得丧失其本应具有的那些神圣感。

    理所当然地,功利主义原则具有其他一切道德体系所具有的约束力,这些约束力包括内在的和外在的两方面。

    外在的方面主要有以下的一些约束力量:

    首先,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意愿和倾向,他们有着从自己同胞和宇宙主宰那里得到肯定与宠爱的期望,而没有从自己同胞和宇宙主宰那里得到否定与厌恶的愿望;他们还有着对自己同胞同情和挚爱的情感,有着对宇宙主宰的敬畏等,这些所有的情感倾向与避讳都会促使人们毫不顾及后果地完全依照上帝的意志。同样,这样的外在情感意志与驱使也可以成为人们遵循功利主义道德的动机和约束力。例如,重视同胞的看法与肯定、对同胞的诚挚感情,这些动机都是可以促进功利主义道德的,其作用程度同大众智力水平有关,不论道德义务是公众幸福还是有其他义务,人们对于幸福的追求总是不会磨灭的,他们不管自己的行为如何,总是会愿意追求和赞赏他人所做的可以增进自己或社会幸福的任何行为。又如,宗教的约束力对于功利主义也是同样有效的,既然诚如大多数信教者所说,上帝是善的,那么任何有利于公众幸福的行为都应该是善的,做出利于公众幸福行为的人也是符合至善标准之人,这些都应该是上帝所推崇和赞赏的,有宗教信仰的人也应当会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其次,还有奖惩制度的外在约束力,这些惩罚或奖励也许来自政府强制,也许来自同胞情感,也许来自上帝意志,也许是对于肉体上的,也许是关于道义上的,这些全部力量与那些人类本性中可以为上帝或同胞无私奉献的力量共同作用,便可以促进功利主义道德的实施,促进的力度与对功利主义道德的认同程度成正比,这种认同感需要靠大众教育和道德的培养来推进和实现。

    外在约束力有很多方面,而内在的约束力却无论人们的义务标准怎样,都只有我们内心的情感这一种。拥有良善教养与道德情感的人,会对自己的有悖义务的行为和他人不良的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内心痛苦情感,这种痛苦最严重之时会使人充满负罪感而无法自拔。这种强烈的情感如果无关任何特别的利益,那是公正无私的,如果不是从任何特定的义务或特殊情况出发,只是出自纯粹的义务,那么这种情感就是良心的本质。但是,这种感情的存在与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它常常被一些依靠于这种情感的相关现象所掩盖,例如

    人们情感中常表现出来的同情、爱恋、恐惧,或者各种宗教感情,或者那些童年时代与曾经生活的回忆,或者是自尊自爱与对他人尊重的渴望,或者甚至有时是自卑的情感。情况之所以如此复杂,就是因为,人们认为道德义务往往具有一种同人性中某种倾向相关联的神秘认同,人类生活事务中的许多事情都可以反映出这种内在相关的倾向。人们之所以认为道德义务一定会依附于某些现象,就是因为这种神秘性。在这种神秘法则的引导下,会对我们的现实经验起到作用,从而激发起内含于其中的道德义务。因此,在此种强烈情感的包围中,人们的行为就有了义务的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做了任何违背道德标准的事情,都很可能在日后的生活中悔恨懊恼。这种情感是构成良心的本质要素,无关于我们所持有的任何良心本源论。

    因此,除了外在约束力,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约束力同其他一切道德标准的内在约束力一样,最终都诉诸于我们内心燃起的那股主观的情感,最终都源自于人类良心的感情。但是,这种约束力无疑对于那些行为不受到良心情感约束和影响的人来说,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对于这些人,任何道德标准都会失去作用,他们既不会遵循功利主义道德原则,也不会遵循任何其他道德原则。对他们而言,唯一可以诉诸的有效约束力就只能是外在的约束力。但是,经验的事实也同时证明了确实在人性中存在着良心的感情,通过教育与道德修养的培育,其将在社会中对人类发挥很大的效用。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反驳这种感情同功利主义的密切关联度。

    人们要是认为道德义务是先验的,是一种类似于“物自体”①似的客观实在,也许就会更加自觉地遵循道德义务,不过如此只表明它是在人们意识中存在的主观情节而不具有威慑力。但是,无论一个人对于本体论②持有什么样的观点,无论他是否情愿,这种主观情感都会时不时地驱动和影响着他的行为,这种情感越强烈,影响他行为的情感就越发强烈。人们总是不相信道德义务同爱、喜欢等一样是种客观存在,他们宁愿相信上帝是种客观存在;但即便是对于上帝的信仰,任何奖惩利益,也必须在主观上拥有宗教感情,上帝才能施加于人们那些行为作用,作用强度同样来自于宗教情感的强度,与人们内心之中的约束力是息息相关的。所以,先验伦理学家会认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要存在于人心之中,它就必须根源于人心之外;如果人们说,那个约束自我行为的良心只是自己内心中的一种情感,那么要是有一天这种情感消失了,对自己的约

    束也就消失了,这种义务就荡然无存;如果他觉得这种情感妨碍他处理其他的事情,也会出现尽力无视和压制这种情感的危险。同样的危险不仅在功利主义道德中存在,在其他的道德中也同样存在,几乎所有的伦理学家都会感慨和承认,在很多人心目中良心是那么容易地就被压制窒息。并且,相信道德义务源于人心之外也不能使道德义务坚不可摧。许多人都会怀疑自己是否一定要遵循自己的良心,无论一些相信功利主义原则的人,还是那些对此闻所未闻的人,凡是对此有所质疑的人,都应该是良心感情比较脆弱的人,即使他们开始相信良心的约束力,也不会是因为先验论,而是由于外在的约束力。

    本书的主旨并不是想要阐明义务究竟是源于天生还是得于教育,假若我们同意其是源于天生,那么这种与生俱来的感情是依存于什么呢?没有人能真正地就这个问题给出明确的答案。只是其支持者认为,人们直觉所能感受到的只是道德原则的整体而并非其内在的细节部分。如果按这种说法,那么这种源于天生的情感完全没有理由不以关心他人生活情感为目的。我能十分肯定地说,如果有一种道德原则是人天生就能感觉到必须要遵循的,那么这种道德准则必定是关注他人的生活的情感。倘若如此,那么直觉主义伦理学与功利主义伦理学便是重合的,两者之间便没有任何理论上的分歧。事实上,尽管直觉主义伦理学一直确信存在着很多直觉上的道德义务,可是对于道德很大程度是出于我们对他人利益的考虑这一点才得到了他们的赞同,所以说,如果道德义务具有先验的起源这种信念真能增加内在约束力的功效,那么我认为功利主义原则也因此受益匪浅。

    换个角度,按照我的想法来说,道德感情并非源于先天而是得之于后天的教育,也并不会因此而产生任何的不协调。人类语言、各种劳动技能和思维能力都是后天所获得的能力,但是其存在却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不是所有人身上都能感受得到道德感情的印记,基于此我们就知道道德感情并不属于我们先天本性的一部分。这点对于那些热衷奉行道德感情源于先天的人们来说真的很不幸,但却是他们不得不承认的事实。诸如我们上面提到的各种后天能力,虽然并不是天生所特有的,但是也是从我们的本性中自然发展出来的。道德观能也一样,萌芽于本性而成长于教育。但是可悲的是,道德观能的发展往往会因为我们大量地运用外在约束力而走向不同的方向,任何荒谬的不合逻辑的行为都可能通过这样的模式作用于道德观能的发展。就算并非出于本性,功利主义同

    样能够参照上面的方式以达到同样的目的,若怀疑这一点,那是与全部经验相违背的。

    但是随着人类智育的不断发展,消解性的分析力量会逐步取代人造的道德关联。假如,我们的义务感只是随意地和道德保有联系,假如我们的本性中没有任何一种情感,没有任何一种控制力量来使义务与功利的关联让自身满意,并且能让我们出于对关联状况的满意而想使其在自身得以稳定保持,并试图在他人身上建立同样的关联(这都是以我们自身利益为出发点考虑的)。换言之,如果功利主义不是建立在这样的本性的感情基础之上,而是由后天的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一种理念,那么义务与功利的联系就极有可能被那种消解性的分析力量所破坏。

    庆幸的是,能够产生出功利主义的那种强大的处于本性的感情基础是确实存在的。当社会公众都以幸福为伦理标准的时候,这种强有力的感情基础就能为功利主义道德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这种稳固的基础,就是人类的社会感情。人类本性中有想要和他人步调一致的想法,这个原则就是我们本性中的社会感情,而且值得庆幸的是,这种社会感情是不需要通过后天的教育,而只需要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就能够变得愈发强烈的一种情感之一。这种情感使人们在社会状态下更加适应,除非是在非常特殊的环境下或者真的需要脱离现实进行的抽象思维里,人们已经很难将自身同社会整体割裂开来。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类已经逐渐抛弃了曾经原始的、孤立的状态,反之,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也变得越来越密不可分。社会整体成为了每个个体生命中必不可少的生存空间,所以凡是社会整体的任何构成部分,都会被生活在其中的个体所关注。这样的社会体系下,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对其他成员的利益予以充分的考虑,当然,主仆关系中的成员除外。如果不能在平等对待所有成员的利益上达成一致的意见,人人平等的社会就不可能存在。在除去君主专制的社会体系之外的一切社会文明体系之中,每个个体都存在与其平等的其他个体,这种身份地位的平等就使得彼此之间不得不和平相处。所有的社会状态都会不断地进步并朝着一个更好的状态发展。处于进步中的人们就不可能一直处于静止的状态,既然不能选择静止,那么就必然不能和他人永远保持一种不对称的状态。唯有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才不能接受为了自身利益不管他人感受的状况,人们才能保证自己不去侵害他人的利益,而且同样是处于这种状况,即便仅仅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人们也明白怎样才能通过合作,使其他

    人也认识到整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并以此来防范其他人对自己利益的侵害。在这种彼此目标一致的合作中,每个人都会时常感受到自身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是等同的。就是说,想要让人们在思想和行动上更加充分地考虑他人的利益,让人们能在情感上更加认同他人的利益,更加以他人利益为出发点,就需要各种社会联系的不断加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这样,一个人关心他人利益就成了其本性中的行为,就成了一种强大的情感,无论这种情感是多是少,最终都会通过其强烈的兴趣或者同情心所表现出来。同时还会尽最大可能地促进他人拥有此种情感。即便他本人丝毫没有这种感情,他也会像其他任何人一样,将注意力放在别人应当产生这种感情上。最终,伴随着兴趣、同情心在社会中的传播,以及教育的不断影响,即便是这种感情的初始阶段都会被人们珍惜并且培养。而同时社会存在的各种外在约束力的不断作用,也使这种情感获得了完善的支持性关联网络。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已经完全能自然地想象到这种社会情感充斥整个社会生活,社会政治同样在不断改良,不断地消除利益冲突的根源所在,去消除个体之间或者是阶层之间在法定权利义务上的不平等,使得没有人的幸福再因这些不平等而遭到轻视,这样的改良也使得这种社会情感在人们的意识中更加巩固。与人类精神状态的不断改进相伴随的是,那些会促使所有人愿意同他人和谐相处,保持一致的情感力量也在不断成长。如果这种情感成长到最为成熟的状况,那么没有人会在面对与他人利益毫不相关的利益时,产生独占对自身利益大有裨益的东西的想法。让我们假想一下,如果这种强大的、希冀彼此能和谐相处的情感能够成为一种宗教,并且能像所有宗教的传播一样,可以运用教育、舆论、宗教准则所具有的力量,来使每个人从出生开始就耳濡目染地接受这种情感的影响与教育,那么我认为,凡是能够接受上述假想的人都会接受“幸福道德”具有充分的最终约束力这种理论观点。伦理学的研究者若觉得这种设想不好领会,我推荐他去读一读孔德先生①的两本主要著作中的第二本著作《实证政治学》②,可以使这种设想变得容易领会。虽然我对那本著作中提出的道德政治体系不敢苟同,但我以为,这本著作极其充分地说明了,即便没有宗教信仰的帮助,我们也同样能够使“为人类服务”具有一种宗教所具有的精神力量和社会功用;更有甚者,整个社会生活都可以被“为人类服务”所控制,一切的思考、意识和行为都会带有“为人类服务”的色

    彩,以往宗教所能体现出的最大约束力与这种状况相比,根本只能算是一种雏形,甚至其造成的危害远远超出了约束力度不足而走向了其反方向,即在过多的约束中强行地侵害了个人的自由和个性。

    上面谈到的这种情感,只要其为人们所认知,那么功利主义对人们的控制力就存在了,所以有了这个前提,就无需再等待能够让所有人都感受到义务的社会力量的出现。当下我们生活的时代还处于人类发展相对早期的阶段,个体还不能完全地体会到其他个体的关注,只有充分感受到这种关注,其个人行为才能在整体方向上和其他人保持协调一致的状态而不产生矛盾。但对于这种社会情感已经完善的人们来说,其他个体就已经不再是自己追求幸福路上的敌人,不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置其他人的利益于不顾。每个人都明白个体是社会整体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个体在情感和行为上与整体中的其他个体保持一致是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虽然由于个体间的思维状况和个人修养不同,并不是每个个体都能完全明了地理解并接受他人的情感,甚至对这种情感产生排斥与指责,但从根本上来讲,所有人都知道,在最终的目的上,自己与社会整体中的其他个体是一致的,自己的行为与目的并不会阻碍他人利益或者他人情感的实现,而恰恰相反,应该是努力促进他人利益的获得。必须承认,相较于自私的情感,这种情感是微弱甚至是缺失的。可是一旦具有了这种情感,就代表其具备了一种自然感情所具备的全部特性。这种情感发自于内心,不是教育作用下的一种态度,也不是在社会强制力下必须遵守的准则,而是一种本性的不可或缺的基本属性,这种情感就会是最大幸福道德的最终约束力。在这种信念之下,只要是具有完善情感的人,都会接受在外在的约束力下形成的以他人利益为出发点的行为动机,而当这种外在约束力缺失或者向反方向作用的时候,能够形成一种内在制约力与之抗衡,而这种内在的制约力的强弱是与个人的精神力量成正比的。没有人会将自己的生活完全置于自私的前提下,只有毫无道德感的人才会在自己的人生规划中除自身利益需要之外就对其他人的存在熟视无睹。!

    ?(英)穆勒著;马文艳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