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星小说网 > 其他小说 > 蜜蜂的寓言 > 第二部分 评论(7)
    6荷瑞修与里欧·门尼斯的对话

    我们如今已经不在温莎城堡乡间的石板路上了。我们不能消磨时光,我觉得,你更深一层的阐述会让我从中获得无穷的乐趣。

    通往社会的第二步,就是人们带给对方的危险。为此,我们应该细心研究一下所有人生来就有的骄傲及对野心的固有成见。不同的家族会尽量生活在一起,并时时刻刻准备抵抗共同的危险。然而如果少了需要一致抵御的敌人,那这些家族之间就不存在多少价值了。在这种情况下,力量、机敏和勇气是一个人最有用处的品性,而许多家族又无法长时间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我们如果把这些考虑在内,就能够明白:有些人会因为我提到的那种信念而居于优势地位,而这一定会挑起纷争。在纷争中,最无力、最怯懦者会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去奉迎那个被他们尊崇备至的人的看法。

    这肯定会让众多的人分解为许多团伙和群体,它们每组都会有自己的领袖,而其中最庞大、最勇猛的群体向来都会消灭那些最柔弱、最怯懦的群体。

    你的阐述,与我们对那些野蛮民族的描述完全一致,它们目前仍旧居住在这个世界上。如此一来,人类大概会有许多世代都要忍受苦难的折磨。

    刚开始的一代人是在父母的培养之下长大成人的,所以可以被管辖。之后出现的所有人难道不会比前人更睿智吗?

    他们的知识和精明肯定会持续扩展。时间和经验对他们的左右也就像对其他人一样。对他们频频经手的一些事物,他们的知识和经验更是会递增。他们常常会如同最文明的民族那样对那些事物了然于胸。但是,他们放荡不羁的激情及其造成的骚乱,却一直不可能让他们觉得开心,他们之间的纷争会持续地损毁他们的改良、摧垮他们的创造,让他们的各种计划终成泡影。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之后,他们所经历的这些困难,难道不能让他们明白那些矛盾的源头吗?他们的知识难道不能让他们去签署契约、以泯灭相互之间的伤害吗?

    这种可能性非常大。然而,在这些缺少教养、缺少文化的人里,如果没有利益关系逼迫他们臣服,那谁都不可能一直履行契约。

    难道他们不会去运用宗教(也就是对一种潜在原因的害怕)来捍卫其契约吗?

    有这种可能,这没有必要争执,并且在非常久远的时代大概就已经有这样做了。然而,对他们来说,宗教的用途充其量仅仅是与其在文明国家当中一样。在文明国家中,为数甚少的人们才会相信神明会

    有报复,誓言自身也被认为是不存在什么用处,不存在什么人力可以维护契约的信守并责罚离经叛道的人。

    一个人努力想去当领袖的抱负,同样会让他期盼自己管辖的众人在内政方面都唯他是从,你不认同这个观点吗?

    我对此非常认同。不但这样,所有的人群在这种动荡不安、岌岌可危的状态下过上三四代这样的日子,人们就会开始研究人性、探索人性。领袖们会意识到:他们管辖的民众当中越是矛盾重重,那些民众就越是没什么用处。这会让领导人千方百计地来驯服民众。他们会禁止杀人和打架;他们会出台刑法,对用暴力抢夺相同群体中他人妻儿者严惩不贷。他们早就意识到:在关系到自己利益的事情上,谁都不应该充当自己的法官;而老年人则往往比年轻人有更多的阅历。

    他们但凡出台了禁令和刑法,我就理应觉得所有难题都易如反掌了。不明白你为什么会说他们“大概在苦难中历经了很多个世代”。

    我还未曾说及一件关系重大的事情。少了那件事情,随便多少数量的人群都无法获得快乐。如果少了所有能证明契约价值的依据,最强大的契约还存在什么价值呢?在需要准确性的事务方面,口头规定还存在什么可靠性呢(特别是当口头语言还没有达到尽善尽美的时候)?口头报告会轻而易举导致没来由的斥责和争端,而书面记录则能够规避这个缺陷。人尽皆知,书面记录是非常可靠的证据。许多人都打算曲解法律条文的含义,从中可知:在那些缺少法律的社会里,基本上不存在可行的方法去维护正义。所以,通往社会的第三步,也即最后一步,就是文字的出现。少了政府,所有民众都不可能和平共处;少了法律,所有政府都不可能存在;少了能记录下来的法律条文,所有法律都不可能经久不衰。仅仅想到这一点,就能够让我们看清人的本性了。

    我觉得并非这样。政府少了法律就无法存在,其理由是在所有的人群中都存在坏人。但是,我们评判人性时如果把那些坏人作为实例,而不把按照理性的指令行为处事的好人作为实例,那就没有公平可言了。就算是评判畜生,我们也不应该这么有失公允。我们如果是由于几匹害群之马就觉得每一匹马都是这样并大加鞭笞,而对大部分马都是品性卓越的生灵,其天性大部分都温良驯服这点视而不见,那就可谓是弥天大错了。

    你如果有此言论,我就一定要重申昨天和前天我阐述的全部观点了。我原本觉得你已经被我说动,并认为你已经心悦诚服了。在我看来:人与生俱来获取思想和语

    言的能力尽管比其他动物要强一些,然而,当人还处在野蛮状态,没有与同类沟通时,这些特性对他而言就不存在什么价值。没有教育经历的人孤身一人时,都会根据其天然冲动行为处事,而不顾及别人。所以,他们每一个人都是坏人,并且没有学好的可能性。同理,未曾驯服好的马也都不能掌控,因为我们言下的“劣性”,意味着它们常常会拳脚并用、撕撕扯扯、尽力褪掉缰绳,把骑手甩到一边,不遗余力地解除束缚,以重获自然激励它们去看重和希求的无拘无束。被你称之为“天性”的东西,其实很显然是后天的,它源于调教。缺少管教,所有品性卓越的马都不可能温良顺从。有的马可能到了四岁才上鞍,而之前很长一段时间,人们就开始驯服它们,跟它们沟通,为它们打理鬃毛了。它们由看马人喂养,受到管辖,时常被关照,时常受到灵敏机智方面的训练。它们还小的时候,那些教它们恐惧我们人类的所有训练都一应俱全。人们不仅让马归顺人类,而且让它以拥有归顺人的杰出才能而扬扬得意。然而,你如果打算评判马广而有之的天性,看它是不是适合被管束,那就可以选一百匹最优秀的良种牝马和最优秀的种马孕育的幼崽,让它们在大森林里自由自在,让小母马和小公马一起生活,等到它们七岁之时,然后再看一下它们会怎样被驯服吧。

    它们肯定不可能被驯服。

    这种过错是谁造成呢?那些小马并不曾渴望远离牝马,而它们每一个都是由于受到管束才变得温良顺服的。人的恶德也有与劣马一样的源泉。期盼放荡不羁、逍遥自在,无法容忍管辖,这些不仅在马身上表现出来,人身上也同样显而易见。因而,一个人如果随心所欲地根据其没有教养或粗野的天性地放纵欲求,与法令和禁令背道而驰,他就会被视为“品性恶劣”。每一个人都会呵斥这种天性。这种人热衷于拥有自己钟爱的全部东西,并不顾及自己是不是有资格这样做。他会无所顾忌地大行其道,不顾及其行为给他人会招致怎样的结果。与此同时,他却痛恨一切根据相同的原则行为处事,压根不周到地考虑他人的举动。

    总而言之,这充分说明了:人生来就是“己之所欲,不施于人”了。

    非常正确。正因为此,人的天性里还有着另一番道理。把自己跟他人做对比时,所有人都无法做出公允的评判。两个相同的人之间,对对方的评价向来不可能比对自己的评价要高。如果所有人都具备一样的裁断权,那么,但凡送给他们一件礼物,上面有“送给最有资格拥有它的人”的字样,就必然会引起他们无休止

    地争吵。生气的人,其行为跟其他生气的动物如出一辙。在谋求繁衍生息的过程中,他们都会骚扰那些让自己生气的对象:他们都会因为自己程度各异的怒火,要么不遗余力去摧毁对手,要么不遗余力去给对手带来痛苦和不悦。这些有碍于社会形成的绊脚石都是人的不足,或更确切地说,都是人的天性使然。从中可知:为人类的各种现实幸福而订立的规矩和禁令,其实全都是为了奉承人类,为了防止我提到的所有人对人类卑俗天性的呵斥。所有国家的基本法律都有相同的取向,不存在一条不是针对人生来就有的某些对社会有害的短板、缺憾或不足。然而,每一种法律的初衷却很明显都提供了各种途径,以愈合和削弱人那种妄自尊大的天然本能,它让人拥有了“万物皆为我所用”的妄念,撺掇人自诩有能力把可以涉及的全部据为己有。这种取向和动机是出于社会的现实利益考虑去改善人类天性,它在上帝本人订立的那部扼要而完备的法律中一览无余。当年,以色列人在埃及充当奴仆时,被其主人的法律所统辖。所以,我们有根据认为:第一,以色列人在还没有获悉上帝的法律之时,已经定下了许多规矩和协定,而《十诫》也并没有把它们作废;第二,以色列人一定拥有是非之分,他们当中势必有着批判暴力、批判侵犯财产的条款,这是非常明晰的。

    为何认为是非常明晰的呢?

    理由就是《十诫》本身。明智的法律全都与其服从者非常匹配。举例说明,按照第九条诫命,我们很明显能够发现:一个人自己所列的证据并不能够印证他自己的事务,世间没有一个人可以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

    那条诫命仅仅是避免我们作伪证去坑害邻人。

    是的,所以这条诫命的真实目的和动机,预先考虑并且一定蕴藏了我刚刚提到的那种情况。不过,禁止偷盗、通奸和对邻人所拥有的全部东西虎视眈眈,却更显而易见地与此雷同,并好像是些补充和改良,目的在于完善之前已被认可的规定或契约的缺陷所在。我们如果从这个角度去衡量刚刚所说的那三条诫命,就会意识到它们都是非常有说服力的证据,不但可以印证人类心中有着妄自尊大的天性(在其他场合,我把这种天性看作“放荡不羁的精神”),有着利欲熏心的强烈动机,而且可以印证:消灭它们,捣毁它们,把它们从人心中一扫而光,这是相当不容易的。这是由于,从第八条诫命我们能够得知:我们尽管约束自己不要劫取邻人的东西,然而仍旧还有一种危险,也就是这种本能撺掇我们私下里窃取邻人的东西,并用他理应这样来说服

    我们。同理,第七条诫命也让我们明确地了解:虽然我们不支持抢走一个男人拥有的女人,可是我们依然担忧:我们如果真心中意这个女人,那种生来就有的、要求我们迎合自己所有欲望的强烈动机,就会说服我们去把她看成自己的女人那样呼来唤去。虽然供养她和她所有的孩子是我们邻人的责任,动机也说服我们去这样做。《十诫》的最后一条与我的论断特别匹配。它直接诉诸罪恶的根源,并且公然挑明了第七条和第八条诫命所说的那些祸害的真正源头。这是由于,如果没有人首先背离第十条诫命,谁都不可能有违背第七条和第八诫命的机会。而且,第十条诫命还相当明确地让我们考虑到了两点:第一,我们这种本能的力量相当强悍,是一种基本上没有愈合可能的缺陷;第二,我们会期盼具备邻人手中全部的东西,而不会顾及这么做是否合情合理,是否有失公允;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第十条诫命才严令禁止我们觊觎邻人的一切东西。这表明,上帝对人类这种利欲熏心的力量一清二楚,私欲一直在逼迫我们把所有的东西都看作自己的。一个人如果的确渴慕一件东西,这种天性、这种欲求就会驾驭他,并撺掇他想方设法地迎合自己的欲求。

    你如此阐释《十诫》,让它们契合人性的各种缺陷,因而,根据你的方式,依照第九条诫命,我们就理应有如下看法:所有人生来都具有作伪证的极大欲求。这可是史无前例的。

    我也从来都没有听说过。坦白地说,你这次的反驳听上去合情合理。然而,这个责难无论看上去多么合理,都有失公允。你如果是由于仔细区分了天然欲望本身与它们让我们染指的各种罪过(我们并不是违背它们)而开心,你就不可能发现你暗示的那个结果。其内在原因是:我们尽管不是天生就有作伪证的欲望,却有多种其他的欲望是与生俱来的,如果不审慎小心,到了相应的时候,它们就有可能会逼迫我们作伪证或其他更不堪设想的事,因为不出此下策就无法迎合那些欲望。你所说的那条诫命准确地蕴含了几点内容:第一,在所有关键时刻,我们的天性都会让我们情不自禁地想到私利;第二,一个被私利掌控的人,不仅会显而易见地伤及他人,就像第七条和第八条诫命所阐述的那样,甚至会出现有违良心的行径。这是由于,所有的人都不可能存心作伪证去坑害邻人,因而作伪证是另有所图,无论那个意图为何,我都把其看作作伪证者的私利。严禁杀人的法律已经跟我们表述得清清楚楚:所有事物如果与我们自己进行比较,其价值都会被我们极大地压缩。其理由是,尽管我们非常害怕毁灭

    ,尽管我们不了解有什么灾难会比我们自己的死还要惨烈,然而,妄自尊大的本能让我们做出的这种非常偏颇的判断,还是会让我们与自己的意志背道而驰(我们的意志就是求得幸福),而宁可把死亡的灾难让他人来承担;如果觉得谁阻挡了我们迎合私欲,我们就让他销声匿迹。人出此下策,不但是因为眼下的困境,或者马上会出现的困难,而且还是因为那些没有分毫赔偿的往事。

    在我看来,你最后这句话是指向复仇。

    非常正确。我提到的人类天性中妄自尊大的本能,在复仇这种激情中体现得最清晰不过了。所有人生来都拥有这种激情。就算是最优雅、最博学的人能克服它的情况也很少见。这是由于:无论谁自诩要为自己复仇,都自忖掌控着一种执法权,即觉得自己有资格惩罚他人。复仇打破了所有人群中的和睦友善,所以,任何文明社会首先要从任何人手中夺取的权利,就是复仇权(因为它是一种相当可怕的工具),而只把这种权力交由政府控制,也就是至高无上的权威。

    你对复仇的这番阐述,比你所说的全部话语都更令我信服:我们天性中真的具有妄自尊大的欲求;然而我仍旧不能搞懂某个人的恶德为何会被视为是整个人类的恶德。

    因为所有人都能轻而易举地展现这些只有人类才有的恶德,它们与人类共存,就像每一种类的动物都有相应的疫病与之共存一样。马可能感染的疾病,对很多牛来说却压根没有可能感染。所有恶德缠身的人,在他为之而触犯法律以前,身上都势必早就出现了那种恶德的苗头,那就是让他具备那种恶德的根源。因而说,所有立法者都一定要思考两个主要问题:第一,在他们可以掌控的事物中,可以造福社会的到底为何物?第二,人类天性中有什么激情或属性会有益于社会的福祉,什么会阻隔社会的福祉?监督你鱼塘里的狗鱼和鸬鹚,避免它们袭击其他鱼群,这是非常明智的。然而,如果对火鸡、孔雀或其他既不以鱼为食,又无法捉鱼的动物也同样小心提防,那就是荒诞滑稽了。

    《十诫》的头两条是针对人性的什么弱点或缺陷而设的呢?或者根据你的观点,那两条与人性中的什么弱点或缺陷最匹配呢?

    它们针对的是:人类生来就对那位真正的神明全然不知。这是由于,尽管每个人生来都有趋向宗教的本能,这种本能在我们长大之前也有些许迹象,然而,人生来就有对一种或数种潜在原因的害怕,却并非如同野蛮人对一种或数种原因的性质与特征的迷茫那样广泛。而这一点最好的证据就是……

    我实在不喜欢听你罗列证据。从古至今的历史已经是最好的明证了。

    请让我解释一下。我打算阐述的是,这一点最好的证明就是第二条诫命,它针对的极有可能是人们已经做出并会一直做出的那些滑稽的、让人厌烦的行为,它们源于一种对潜在原因的错误害怕。在这方面,我认为所有东西都无法如同圣明的智慧那样,只凭那条诫命的只言片语就包罗了这么宽广的范围,归纳了人类所有的胡作非为。那些行为让许多人去敬仰空中所有浩渺的东西,敬仰地上所有肮脏粗鄙的东西,或用五花八门的方式把它当成他们迷信的对象。

    有的人敬仰的神明就是鳄鱼,

    还有人对着吃蛇的朱鹭颤抖,

    就在门农肃穆的半截残雕上,

    长尾猴的金像还在闪闪发光。

    不愧是一尊猴神!我知道这些诗句是对我们人类的斥责,它斥责了人类中居然有人把上述动物视为上帝来敬仰。然而,那是迷信导致的愚昧无知。

    我并不认同你的看法。猴子仍旧是有生命的动物,所以终归要胜过那些无生命物。

    我原本理应考虑到:与人们敬仰这么荒诞低俗的动物相比,人们对太阳和月亮的崇拜可实在不能说是滑稽的。

    崇拜太阳和月亮的人未曾发问过,然而他们却都睿智而优秀,可是,我说“无生命物”时,却想到了你刚刚提到的那位诗人所说的话,即人把韭菜和洋葱视为神来敬仰,它们是人们在自家菜园里养育出来的神。

    人们是这般的埋汰神明,

    居然把韭菜与洋葱咀嚼吞咽,

    圣洁的民族啊,这些神都是在你的菜园中成长起来的!

    然而,尤维纳利斯死去一千四百年后,美洲的情形就天翻地覆了。尤维纳利斯生前如果了解墨西哥人那种骇人听闻的信仰,他可能就不会如此关注埃及人的信仰了。悲哀的墨西哥人,为了阐述对维兹立普兹利神战胜所有的恶毒和恐怖的残忍本性的看法,一定尝尽了千辛万苦。我时常会为此而叹服。他们觉得那位神既让人提心吊胆,又古灵精怪,难以言表。他们挖出活人的心脏,祭祀给那个神明。那个让人讨厌的偶像身形巨大、奇丑无比,栩栩如生地体现了令人同情的墨西哥人的凄苦认知,一种统辖万物的潜在力量逼迫他们形成了那些认识。它也让我们准确地看到:墨西哥人尽管觉得那神明相当恐怖蛮横,然而同时又对它顶礼膜拜。他们谦卑审慎地颤抖着,不惜把人血作为代价给它祭拜,这就算不是想要抚慰它的暴

    怒,起码也是为了用某种方式去逃脱各种灾祸,他们觉得它是那些灾祸的根源。

    我必须要认同,最有效地让人可以立刻想到极力斥责偶像膜拜的方式,肯定是对第二条诫命的反思。然而,我刚刚不曾仔细聆听你的话语,因为我始终在考虑另一件事情。想到第三条诫命的意思,我形成了一个观点,它可以强悍地批判你对所有法律及《十诫》的认识。如你所知,我觉得一以概之、把坏人的缺陷视作全人类的缺陷,这是不对的。

    我也持这种观点。我认为我已经回答你的问题了。

    我只想再做一次尝试。请跟我说:虚情假意的赌咒发誓到底是源于人性的缺陷,还是由于交友不慎而出现的恶习?

    肯定是源于后者。

    这样我就搞懂了一点:这条法律只是针对坏人而定,即存在这种恶德者的。它并非就普通人类的哪个弱点而设。

    我认为你对这条法律动机的理解有误。我觉得,它的动机要远远超出你所预想的。你或许对我所说的还有印象:要让人类可以被管辖,对权威的崇敬是不可或缺的。

    我印象非常深刻。你还提到,敬畏是包含了畏惧、爱和尊重三合一的有机整体。

    如今我们可以看一下《十诫》里都有些什么内容。它简明扼要的前言非常明确地指出:以色列人理应明白跟他们说话的是何人,上帝在他的选民面前展现了真实面貌。他用自己杰出的力量制造了一个最让人叹为观止的奇迹,把以色列人作为对象。事实上,所有的以色列人都不可能对他们从上帝那里赢得的福泽视若无睹。这句前言内涵明晰、言辞庄重,其内里的崇高与威严可谓登峰造极。我能够对学界发起挑衅,因为我觉得他们压根不会跟我说:有哪句话会如同这句一样内涵丰富、铿锵有力和尊严十足,可以用如此简明扼要的词句准确地实现初衷,并把其目的展现无余。第二条诫命谈及了人为何需要依循上帝的法律,并用最为沉稳庄严的口吻,说到了上帝对视他为敌的人及其后代的怒气;还牵涉了上帝对尊敬他、恪守其诫命者的仁慈。我们如果分寸恰当地研究这些段落,就会意识到:其中明确地训诫以色列人要对上帝充满敬畏、要膜拜上帝,要对上帝致以无上的尊崇。在此它采取了最管用的方式,以激励人们用这三种因素产生深邃的认知,而这三种激情组合在一起形成了敬畏之情。这样做的原因非常浅显:要人们遵循那些法律的约束,要逼迫人们恪守法律,最关键的绝对是让人们对上帝百般关注、尊崇有加,因为他们一定要遵循上帝的指令,一定要

    因背离他的指令而身受责罚。

    你这番话该怎样看作对我质疑的答复呢?

    慢慢来,别着急,我立刻就回答你的质疑。人生来喜怒无常,酷爱变化、酷爱多样。人们轻易不会把对事物起先的新鲜印象一直延续下来,当新鲜印象变得普普通通以后,人们就算不鄙夷它们,也常常会小瞧它们。在我看来,第三条诫命就是针对这个弱点而设的,即关于人类生来的易变性。我们恪守对造物主的责任时,只有遵照这条诫命,且除非在关键时刻、在最紧要的事情中以最隆重的方式借用上帝之名外,绝对不能假借上帝之名,才可以最有效地预防这种弱点带来的糟糕后果。因为最强悍的原因,《十诫》上述的经文已经细致地激发了人们的尊敬,所以,要强化这种尊敬之情,并让其永恒存在,最聪慧的做法就是这条法律的内容了:太过了解会导致轻视,所以,我们如果太了解最神圣的事物,那么,我们对其理应怀揣的最高敬意就无法永恒存在。

    这才是对我的问题的回答。

    我们可以从另一条诫命中意识到:要实现驯服,敬畏理应博得多大的关注。儿童除了从父母或代父母运用权威者那里,不存在别的机会去明白自己的义务,所以,人们不但一定要遵照上帝的法律,而且一定要百般敬仰那些最先充当上帝的法律的传导者,并让人们明白这就是上帝的法律的人们。

    然而你之前有言,孩子对父母的敬仰体现在孩子会效仿父母的举动,这是自然而然出现的。

    依你之见,人们如果已经甘心遵从第三条诫命行事,那就不可能存在这条诫命了。然而我希望你必须要想一下这一点:子女对父母的敬仰尽管是顺其自然的,其中有的是源于子女从父母那里感受到的威严,有的是由于子女敬仰父母胜过他们的能力。我们由经验可知:这种敬畏大概会被一些更迫切的激情所制服;所以,这就成了所有政府需要解决的关键的问题。而上帝觉得,需要亲手出台一道特设的命令,以强化和捍卫人的社会适应性。不但这样,因为要激发人的社会适应性,上帝还给人承诺:人如果可以维系社会适应性就能获得奖励。恰恰是我们的父母最早消解了我们生来就有的野性,最先激发了我们与生俱来的独立精神。我们恰好是从他们那里懂得了最初的驯服,所有社会都觉得:人的服从心理源于子女对父母的恭敬孝顺。我们天性中妄自尊大的本能,以及婴儿因为这种本能而生的固执率性,在人的理性刚开始出现时(甚至在这之前)就有些迹象了。举例说明,那些被轻蔑、缺乏教育的儿童绝对是最固执